五、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
16、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解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界定的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个人投资企业需要理顺产权关系的,凭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界定产权性质的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对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原企业资质等级继续有效。
──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后在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方面的历史遗留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使用改制国有企业的国有土地,与国有和集体企业享受同等权利,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使用年度计划管理。
──简化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的程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企业名称;已取得专项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住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六、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17、转变行政职能,优化政府服务。严格执行有关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侵犯企业经营者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逐步建立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企业和职工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督促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建立正常增资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市县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整合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统计、网络等相关信息资源,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产品营销等信息服务。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和市场环境,对外商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项目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18、加大“三乱”治理力度。禁止所有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和授牌活动,举办全市或行业性的免费评比活动要严格控制,必须举办的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得自行组织强制性监测和培训,不得强迫企业加入任何社团组织,不得强行摊派接待、广告、报纸杂志等费用,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企业购买指定设备与接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