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条件。非公有制企业凡外商投资在实收资本25%以上(含25%)的,享受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11、放宽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区审查批准非公有制企业土地使用权时,在材料总体齐全的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基金、统征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按低限收取。收购、兼并乡村集体企业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原企业无偿使用的集体土地,可仍以租赁方式使用。
12、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个体工商户的委托登记、备案和验照制度,由县区工商分局委托工商所实施登记、备案和年度验照工作。农村流动商贩、农民进入集贸市场或县区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实行备案制,免予工商登记。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可直接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
四、加大财税金融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
13、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属于地方税务管理权限的,应从宽给予优惠,并做好有关减税服务工作。对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凡在市、县区新开办的属国家鼓励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或减征所得税3年。
1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账户托管等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权明晰、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可尝试开办工业产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要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适度扩大非公有制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对非公有制企业相对集中的小区,可采取捆绑、联保、公开统一授信和可循环使用信用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对经营效益好,但贷款担保存在困难的企业,商业银行可开展抵押、质押、担保的组合担保贷款。
15、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支持骨干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吸纳民间闲置资金,使其转化为投资资本。允许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从事对实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