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助改制的,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三、进一步扩大对非公有资本的市场开放
5、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进入的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工业项目区、乡镇企业小区、产业园区发展,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全面进入我市生物医药、矿产建材、农产品加工等支柱工业;积极帮助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投资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参与医疗机构的改革,兴办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同外商外资设立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参与市政公共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与运营;通过实施特许经营、招投标等方式获得城市公用设施的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知识产权、项目评估、法律服务、技术推广等中介服务领域。
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领域建设项目的,各级政府要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积极给予财政贴息、补助等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可区别情况实行备案制。
6、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方式。对新设立非公有制企业,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营业执照,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非公有制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即可予以核准登记。
7、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注册。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凭有关证件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8、放宽企业住所和权属证明的限制。个体私营企业的住所系租用旅馆、饭店、写字楼、公寓楼的,只提交承租方登记备案证明,不再提交产权证明。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9、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限制。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放宽至2000万元,子公司的数量可以放宽为至少2个,其中,以高科技开发为主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8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放宽至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