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继续稳步推进并轨工作。各县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商政发〔2005〕38号)精神,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体制转轨时期的遗留问题,力争在2006年底前完成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并轨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并轨政策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并轨资金的筹集落实和拨付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并轨的具体实施工作。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再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为建立长效就业机制打好基础。企业新裁减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在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对并轨和就业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进行调剂和补充。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实行扩面征缴奖惩制度,深入研究制定失地农民、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按年度层层分解任务,并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十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打破条块分割,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健全市级部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新增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做出相应调整,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讲求工作实效、统一工作步伐”的要求规范议事制度,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四)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当年新增财力中必须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就业再就业工作,市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方式给予县区适当补助。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再就业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等。要积极建设规模适宜、布局科学、功能齐全、设备先进的市、县区劳动力中心市场和各种专业性市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资金拨付使用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