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切实加强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裁员或减员,规范裁员程序,避免任意裁员和规模性裁员。
1、凡裁员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员。
2、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职工在5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10%或20人以上的,事先要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对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
(二十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大力培育和发展职业介绍市场主体,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职业中介工作,实现职业介绍工作由政府行为逐步向市场行为转变。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五)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乡镇(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做好辖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基础统计工作,报县区就业管理机构汇总,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及时上报。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状况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十六)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积极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相关法规,强化政策措施,为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建立起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把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介绍等情况同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就业基础管理工作。加快信息化、网络化建设进程,以“金保工程”建设为纽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基础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