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有效整合全市培训资源,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院校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大力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专业,结合自身优势,推进品牌专业建设。职业培训引入竞争机制,切实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每年筛选确定培训项目向社会公示,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竞争投标,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十八)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鉴定发证率要达到90%以上,各类用人单位技术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区财政解决,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十九)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等,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加强失业调控,规范就业管理
(二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失业,有效控制失业过量,努力缩短失业周期,防止失业过于集中。
(二十一)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改制创办新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1、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国资(工经)、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企业通过转岗培训等途径扩大就业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职能作用。
(二十二)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生活保障、档案转移和再就业培训等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