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于城镇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零就业家庭”,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运用各项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通过省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配套等多种渠道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八)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管理。严格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实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上网查询制度,各县区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名单要及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汇总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在陕西劳动保障网站上公布,以便查询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九)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整合我市就业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制度,完善服务功能,统一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继续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十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设。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积极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定向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劳动事务代理、档案托管、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多项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发展和规范劳务派遣组织,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十二)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2007年前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形成高效运转的就业信息平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定期分析和按季度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完善信息网络的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有效,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