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并积极筹集担保基金,推动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工作部门和担保中心要简化审核、担保程序,加快发放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落实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人民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3、积极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按上述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5、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当年年底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 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且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①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②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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