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加快以商州为中心的七县区城区和沿路、沿川、沿边重点小城镇建设步伐,扩大城镇规模,增加就业容量。围绕社区公共管理、居民生活服务、单位后勤保障,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大力发展劳务产业,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
4、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完善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工作。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全面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报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市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移交居住地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移交前,《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暂由市就业管理局负责。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以下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有关部门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按照以前有关规定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可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税收减免政策不含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城镇集体企业。
2、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就业再就业的扶持。各级政府和城建、市政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市场布局上,统筹规划,建设和完善比较集中连片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区。同时,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报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省市级财政各承担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