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抓紧做好有关规范性管理文件起草和制订、以及有关标准的修订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法落实并完善应急管理的相关规章。
(五)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县区 、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并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构建覆盖全市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驻地单位要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政府报备。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狠抓预案落实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市政府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市县两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加强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
三、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七)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县区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加强对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形成数据库、图解档,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镇和人口密集区,易造成人员伤亡、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高危行业,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动权,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跟踪调查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对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促进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处罚处置。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实施联合执法。要把风险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首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要落实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