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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4、专项整治要做到定期向社会“三公布”: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
  (二)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加强源头控制,加大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辖区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矿山开发、公路(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集中整治矿山开发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开展对矿山开发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检查。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和“边批边建”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丹江沿岸、312国道沿线两边生态立面新建矿山开发项目,对已建设、生产的矿山开发企业要限期治理,进行生态恢复。
  2、开展矿山开发企业污染治理检查。重点是废水处理、回用和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对全市有尾矿设施的矿山企业的坝下废水回用情况、达标排放情况、污水去向、影响下游群众水源情况、坝下群众安全居住情况以及闭矿后的尾矿库设施生态恢复情况进行深入检查,排查环境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对严重污染环境、环保措施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违法开采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矿产企业,不得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
  (四)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
  要通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查清环境污染源,对有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沿江、沿河流域的化工和矿山开发企业,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要检查化工、矿山开发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且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配备应急装备,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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