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内容
(一)严把汽车运输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和《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从事客运、货运的企业和个体运输户都必须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二)强化市场监管,整顿营运市场秩序。各级工商、交通、公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未取得和持无效《道路运输证》及《营业执照》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坚决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照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户;认真清理车辆营运公司,严厉打击虚假出资、骗取登记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社会站场的清理,依法规范和取缔在招待所、宾馆、企业院内擅自设置客货运中转站场;对于严重损害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营业户,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三)打击非法经营,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力度,严格审查经营资质和经营条件,严禁个体经营者从事危险品运输;在全市范围进行流动检查,重点打击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和无经营手续从事客货运输的各类“黑车”,清理取缔盗用出租牌照的“套牌车”,逐步取缔无合法营运手续的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严格报废车辆管理规定,严禁非法收购拆解报废汽车和出售报废汽车零部件,加大对无牌无证车辆的打击力度。
四、时间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8月20日起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20日-8月31日,为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各区县、各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安排部署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9月1日-11月30日,为专项整治阶段。采取强有力措施,下决心解决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基本好转。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检查总结阶段。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认真总结,查漏补缺,市上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通报评比各县区、各单位整治工作情况。
五、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