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8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0〕126号)
《湖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
湖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保证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合业[2000]111号)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各自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做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市场抽查。
第四条 烟花爆竹实行归口经营、经营资格审批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由市县供销社专营公司或日用杂品公司统一批发经营。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须经省供销社资格审查批准,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行业资格;经市公安机关安全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
本市按前款规定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市供销社、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烟花爆竹代理批发经营点,是批发经营单位的延伸,其数量、地点,由市、县批发经营单位会同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经公安机关安全经营条件审查确认,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