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考核
为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的要求制定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
(三)考核依据
1.各县区按要求报送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2.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3.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11月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湖州市环境保护局)。
2.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县区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评分情况反馈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前三名,作为2005年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对各县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表彰依据。
4.考核结果将作为市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
(五)有关要求
1.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
2.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