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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八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整治重点

  通过此次环保专项行动,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一)对不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整改

  在2004年专项行动中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对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逐一进行检查和核实,仍存在问题的,由市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布。努力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联网工作。各县区于8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报告。

  (二)连片污染反弹问题的整治

  各县区要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点,对以往发生的连片污染反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再次出现“十五小”及应淘汰落后工艺的地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各县区于8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本辖区内的连片污染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报告。

  (三)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专项检查

  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明确各类保护区的水质类别,掌握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名单,保护区内新建项目等情况。对违法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建和拆除,向一级保护区直排的企业要坚决搬迁和拆除。各县区于9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本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的报告。

  (四)对重点排污企业违法排污问题进行整改

  认真清理辖区范围内的水泥、化工、造纸、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排污企业,摸清底数。对严重超标排污的,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该停的要坚决停,该关的要坚决关。各县区于10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本辖区重污染行业的专项检查报告。

  (五)加大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对纺织、印染行业企业的专项环保执法检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各县区于8月5日之前公布一批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并向市环保局提交本辖区纺织、印染企业专项检查报告。

  各县区对2004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梳理,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明确时限、落实责任进行集中整治,切实加以解决;对2002年以来须依法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市批、省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有关职能部门知情而未及时处理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在以往严查行动和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的,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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