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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八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8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八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发〔2005〕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环保局等八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方新旗

  副组长:陈亚明(市政府)

      叶 鸣(市监察局)

      周建明(市环保局)

  成 员:卞利强(市发改委)

      沈志俭(市经委)

      孙国强(市监察局)

      董黎明(市环保局)

      邵 坚(市工商局)

      高勇年(市司法局)

      王后明(市安监局)

      张伟林(市行政执法局)

      陈发瑶(德清县政府)

      沈佳明(长兴县政府)

      徐国晟(安吉县政府)

      管仲龙(吴兴区政府)

      熊全龙(南浔区政府)

      钱学方(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邵玲珍(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董黎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
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六部委和省政府七厅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推动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建设和生态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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