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缔非法码头。对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又不符合水利、交通规划擅自建造的矿石运输码头业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拆除其非法码头;对没有办理或办全合法手续,但符合水利、交通规划的码头,责令其业主补办手续,并予以行政处罚。对被确定拆除(包括其附属设施)的矿石运输码头,业主必须在接到拆除通知之日起15天内自行拆除,恢复河道原状,并接受行政处罚。对拒不拆除的,进行联合执法,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码头业主负担。
3.查处违规违章建造码头行为。对擅自扩大码头规模、改变码头结构、变换码头位置、随意建造码头附属设施等的违规违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处置闲置码头。对闲置的码头,经确认有业主的,督促码头业主实施拆除;无业主的经论证可以保留的,通过公告等合法手续收归国有后,统一管理使用,经论证不能保留的统一拆除。
5.所有矿石运输码头必须重新进行注册、登记、存档落户。
三、方法步骤
矿石运输码头专项整治分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修订完善整治方案、整治实施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2月15日前)
1.码头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对码头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析汇总,全面掌握矿石运输码头基本情况。
2.确认闲置码头的主体。利用公告的形式对闲置码头进行业主认定。
3.对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的矿石运输码头是否保留进行论证。水利、交通航管部门对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的矿石运输码头依照法律法规和防洪、航行要求进行论证,确定保留或拆除的名单。
4.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发布通告、召开会议、媒体宣传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修订完善整治方案阶段(2月底前)
对矿石运输码头调查摸底的情况对照整治要求,进行分析研究,修改完善整治方案。对每个矿石运输码头进行定性定位。定性为合法的进行注册、登记、存档落户;定性为保留需补办手续的逐一通知其补办手续;定性为不能保留的列为拆除对象;定性为违规违章建筑的依法进行查处。对经论证不能保留必须拆除的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实施办法。
(三)整治实施阶段(6月30日前)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阶段有序推进。对合法在用的和定性为保留的通知业主在规定时限内到市水政监察支队进行注册、登记和补办手续;对违规违章建筑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实行行政处罚;对确定为拆除的码头,先发出通知限期责令其业主自行拆除,同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进行联合执法,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确保整治顺利进行。整治全面结束后,及时总结整治情况,研究制定长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