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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矿石运输码头专项整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8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矿石运输码头专项整治的通知
(湖政发〔20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我市通过一年多来的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矿山布局得到了优化,开采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环境状况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但由于矿石运输码头设置不合理,管理不规范和使用不正常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整体推进,危害了水利工程和交通航运的安全,水上治安矛盾日渐突出。为深化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打造平安湖州,促进生态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矿石运输码头开展一次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市政府提出的“四铁”精神,按照“规范、有序、合理”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通过专项整治,依法规范码头的设置、使用、管理,进一步推进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为保障我市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矿石运输码头专项整治,使矿石运输码头的设置合理化,建造使用合法化,管理规范化,确保水利工程、水环境的安全,确保交通航运畅通。
  (二)主要任务
  1.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吴兴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所有矿石运输码头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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