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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入股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

  五、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财政管理,在土地出让金等资金收缴及使用上,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全额收取后解缴同级财政,财政按有关规定和市、县政府的意见使用。同时,为更好地发挥土地资产效益,防止挪、占用土地变现资金,经批准变现返回的土地收益要设立资金专户,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包括职工身份转换),其次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各行业主管部门、国资部门要对这一块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

  国有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连动、形成合力。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从快、从优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产权界定、土地登记发证、地价评估和确认等工作。对未经初始地籍登记发证,但权属没有争议的,应先出具权属证明,并根据改制情况直接登记发证;对权属有争议的,应抓紧协调,经协调难以一致的,可将争议部分暂时搁置,其它无争议部分先行确权、评估、处置、发证。企业完成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通知企业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或换发证书。土地评估一律以低限收费,对确权时已收过费的,变更登记和发证时不再收费;规划部门要及时提供规划意见;市深化办、体改委、经委、工商局、城建委、财政(国资)局等部门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的实际,积极出谋划策,提供优质服务,落实优化企业土地资源配置、发挥土地资产效益的具体措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

  七、本《意见》所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及相关的配套优惠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改制时,包括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改组),租赁经营,组建集团公司及出售、兼并、破产、重大结构调整等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及管理。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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