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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列入国家重大结构调整项目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其缴纳出让金的90%可返回。

  对涉及规划用途改变的,按市政府湖政发[1999]107号文件精神规定办理。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以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乘以银行还原利率确定,自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内土地租金可按标准的40%缴纳,一定五年不变,以后视改制企业经营状况及地产市场行情适当调整土地租金,但每次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超过30%。改制企业缴纳土地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二免三减半”,个别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免交5年。

  (四)企业改制中,除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外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评估确认价的50%作为原企业所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入企业的国有净资产统一折股,折股比率经财政、土地、国资部门批准允许合理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

  四、理顺财产关系,鼓励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凡企业改革中业经依法处置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均拥有依法实现土地资产变现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处置权力。其中:

  (一)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允许转让、出租、抵押和分割转让、出租、抵押。

  (二)保留行政划拨和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也可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出租、出让,土地收益剔除改制时明确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外其余可返回给原土地使用者(具体返回比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下同)。

  (三)保留行政划拨和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在保留划拨和租赁期内经依法批准自行转让的,除应按届时地价标准的相应比例核定应补交的出让金外,其它可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经依法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规划许可改变用途的,土地收益剔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出让金差额)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的其余部分可返回给原土地使用者。

  (五)降低用地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国有工矿企业可以用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用于企业建设,原土地权属相应转移,被破坏的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当年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但需纳入土地复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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