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土地整理后新增的耕地,五年内免征农业税。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新增有效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但建设项目用地仍须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其余新增耕地面积列入基本农田加以保护。
按比例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单独建帐,并按照每亩不低于开垦耕地的成本价(4000元/亩),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偿调剂使用。有偿调剂费应当纳入土地整理资金管理范围,用于土地整理及耕地开发。
第十二条 下列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缴有偿调剂费:
(一)省及省以上部门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城市道路、绿化用地项目;
(三)学校、医院公益用地项目;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减、免缴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整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按规定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整理。
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或土地整理资金的,按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土地整理后的耕地必须列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搞好整理土地的权属管理。土地整理前,应严格界定土地权属;土地整理后,如果涉及权属调整的,应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土地权属,搞好土地变更登记,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市政府建立土地整理奖励基金。土地整理奖励基金,应用于表彰和奖励土地整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南浔区、菱湖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