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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湖州市新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8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湖州市新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1〕71号)


  市交通局关于《湖州市新、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新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
(湖州市交通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加强本市新、改建公路路政管理,确保公路的安全和畅通,营造良好的经济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对本市新、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路面宽度在15米(含)以上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为:自公路边沟外缘或坡脚线起向外不少于20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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