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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温政办[2005]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减少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养殖户和加工经销企业的影响,确保实现农民增收目标和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11月1日开始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我市受直接影响的养禽户及其相关企业给予适当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收储压栏家禽。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含餐饮企业)收购、加工我市目前压栏的家禽。对我市范围内饲养生产的滞销家禽实行收购、加工并冷冻储备量达2吨以上的家禽养殖户和各类农工商业及仓储企业,凭有效凭证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报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后,按实际储藏量给予每吨禽肉900元储备补助。各有关仓储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收储工作,不得无故拒进库。

  二、重点扶持养殖大户。对现有存栏蛋鸭(蛋鸡)5000羽,或肉鸡(肉鸭)10000羽,或种鸽(已取得《种禽生产许可证》)2000对以上的养殖场(户),凭有效凭证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报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后,按实际存栏数一次性给予每羽(对)1.3元生产维持性补助。

  三、给予种禽场(哺坊)生产维持性补助。对已取得《种禽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家禽种苗并供应本市养殖户饲养的种禽场(哺坊),按照该种禽场(哺坊)的孵化禽苗数,给予每羽禽苗0.25元补助。

  四、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对生产周转(储备)资金存在困难的市级以上家禽龙头企业、重点规模养禽场、家禽专业合作组织和禽类加工、营销、储备企业,相关金融机构应采取动产抵押、权益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扶持,贷款利率适当优惠;上述单位即将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相关金融机构应予以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市农信担保公司要给重点规模养禽场和重点禽类加工企业提供农信担保。储备资金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安排贴息资金,给予补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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