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5]40号 2005年03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温州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
(温州市交通局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预防为主,自我约束,有效监管”的长效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温州市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温安委[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为督促交通系统有关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而向其所收取的风险抵押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交通系统的运输企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单位。
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企业自行负担,在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企业,每年一次性向所属的市或县(市、区)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规模和危险程度把市直属单位分为两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