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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温州市市区200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最低参保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温州市市区200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最低参保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政办〔2004〕199号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实施《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温政发〔2004〕57号),确保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平稳过渡,现将市区200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最低参保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业最低参保率实施时间
  根据温政发〔2004〕57号文件精神,市区200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最低参保率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05年度的行业最低参保率,暂按2004年度公布的行业最低参保率执行,不再另行公布。
  二、行业最低参保率具体标准
  制造业中制革,化工,机械,金属加工(汽摩配,压延加工)等四类行业的最低参保率为60%,其他制造行业均为35%;餐饮服务业,建筑业为35%;交通运输业为60%;流通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房地产业等为100%。此次尚未明确的其他行业最低参保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地税,财政部门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在60%-100%幅度内研究确定。
  三、用人单位参保申报
  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按规定申报.用人单位现行实际参保率低于公布的行业最低参保率的,按不低于公布的行业最低参保率申报参保;用人单位现行实际参保率高于公布的行业最低参保率的,按其现行实际参保率申报。
  用人单位必须按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核)或地税部门开展税务稽查时,发现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或瞒报职工工资总额的,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不再享受该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期政策,对少报或瞒报部分,改按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8%,全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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