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年龄段划建个人帐户,具体比例为:
(一)4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基数的1.5%划入;
(二)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缴费基数的1.8%划入;
(三)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基数的2%划入;
(四)70周岁(含)以上的,按缴费基数的2.3%划入。
第五条 个人帐户的使用
(一)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急诊医疗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二)个人帐户的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急诊医疗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自理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六条 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个人帐户年初预划,当年全部资金可以在本年度(社会保险年度,下同)内调剂使用。
(二)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年龄段发生变化的,当年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变,从下一年度起予以调整。
(三)参保人员辞职、被辞退、开除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五)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六)参保人员工作调动的,如调入地已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其个人帐户可予转移;如未实行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发还给本人。当年度个人帐户如有透支的,应结清透支部分的医疗费。
(七)异地转入的参保人员,根据其转入当月的年龄,预划当年剩余月份的个人帐户。
(八)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中当年划入额不计息,上年末个人帐户余额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每一年度计息一次。
第七条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企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仍暂由单位建立和管理;个体劳动者的个人帐户暂不建立,待条件成熟再逐步纳入。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单独建帐,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