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4〕190号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5号)以及《
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
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5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按《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4〕19号)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
(一)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个人帐户资金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二)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基数之和2%的比例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由地税部门按月向用人单位征收,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在参保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条 个人帐户的划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