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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温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0]10号)和《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统筹范围内、市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均
  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个体劳动者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向地税部门缴纳,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先实行按医疗保险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缴费,医疗保险年度内先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后逐步过渡到按月缴费。
  第七条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实行按月缴费办法的,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在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按医疗保险年度缴费办法的,在首次缴费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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