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村民危房拆建管理工作的意见
(温政办[2003]142号 2003年10月16日)
市区村民危房拆建工作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居住条件改善,是城市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市区村民危房拆建管理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村民危房拆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引导村民进行危房拆建,改善居住条件。
二、要规范审批管理。目前,村民危房拆建情况比较复杂,要进行分类指导。既要积极引导村民危房拆建,又要从严把关,规范审批管理。
(一)由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统一负责市区村民危房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危房等级鉴定,并提出危房处理的建议意见。
(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危房鉴定等级和危房处理的建议意见进行审批。属D级危房的要允许拆建。D级危房的拆建审批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报市政府审定。
(三)村民危房拆建必须按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面积实施。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可合理调整布局。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从严把关。
(四)经审查村民确属住房困难户的,其危房拆建时,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村民住房困难户的建房标准和要求,按程序公示和审批后适当予以增加建筑面积。
三、凡已纳入旧城(旧村)改造范围的D级危房一律由建设单位先行组织拆迁安置。
四、村民危房拆建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属集体建设用地的村民危房在拆建前后不得交易出让。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村民建房的建筑质量监督和管理,制订村民建房建筑规范,确保新建村民住宅符合建筑规范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