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通知
(温政办〔2001〕106号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扩面工作不断推进及各项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作用和效益日益明显,企业医疗费用负担得到均衡,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用得到保障,医疗费用高速增长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待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延长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期限。鉴于一些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退休人员多,负担重,为减轻企业负担,将国有企业和大型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期限从3至5年调整为3至10年,改制企业应于改制工作完成前一次性缴清。
二、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对参保病人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比较集中的档次,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按以下标准予以提高: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内(含1万元),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75%提高到8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87.5%提高到90%。
(二)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80%提高到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90%提高到92.5%。
三、提高医疗救助待遇。将原来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至15万元(合15万元)分3档分别报销60%、70%、80%调整为超过最高限额至15万元(含15万元),在职职工统一报销80%,退休人员统一报销90%。
四、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封顶线从统筹基金支付限额4万元,调整为以个人符合基本医疗规定的费用作为封顶线,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倍左右1年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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