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制企业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时未能重新就业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如本人自愿,可以参照
《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六、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管理。市和各县(市)管理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规程,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理效率。要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及时、准确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结息等情况,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帐、查询等制度,努力创造条件,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力度。市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使用的前提下,要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不得再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其它住房建设贷款,确保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发放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建房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要按规定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并实行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
《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列支。对一部分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各县(市)要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好财政预算列支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建立。
十、加大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力度。本通知下发后,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尽快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从2001年7月份开始,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
《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市和各县(市)管理中心还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验审制度,督促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