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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我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市、县(市)两级管理体制,只在市和县(市)两级房改委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原有的市、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各区(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也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进行运作,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市、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办理事业法人登记手续,并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四、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市、县(市)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考虑到我市非公经济比重较大,职工来源比较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等特殊情况,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拟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首先在以下3类在职职工中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是在岗的长期职工;二是离岗(包括内退、排休、转劳保、下岗等)但仍发给工资或生活费职工;三是在岗并具有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户口的临时职工。到2001.6月底,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它城镇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为上述3类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3类职工以外的其他职工,可暂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登记。

  五、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市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和省定的缴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财税部门审定,报当地房改委批准,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改制企业,应根据改制情况,及时同当地管理中心联系,认真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和转移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好新建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续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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