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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2001] 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和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房改(1999)4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条例》的颁布对于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分配和供应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由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会代表组成的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改委),作为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条例》赋予的管理职责。

  房改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协助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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