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的通知
(温政办[20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外来经商、务工、求职的流动人口数量逐年增加。据调查,目前,每天到市区求工、求职的流动人口约5000人次,成为我市劳动力资源的重要渠道。但是,其中有90%左右的流动人口在离开原户籍地时没有领取并随身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我市多数职业介绍单位、人才中介组织以及职业介绍所没有认真执行《国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查验《婚育证明》意识不强,工作不力,造成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漏洞大,不利于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从源头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建立健全全市劳务、职业、人才介绍场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劳动人事部门各劳务、职业介绍中心、劳动技能人才市场、各人才市场以及其它职业介绍所比较集中的场所,都要设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窗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其工作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计生委负责派驻。工作用房由劳务、职业、人才介绍机构提供。在劳动部门各介绍场所实行劳动、计生部门联合办公,统一办证、验证,统一登记,统一收费,并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人事部门人才市场和各人才中介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早日实现联合办公。
二、凡外地来温或本市户籍跨县、乡务工、求职、经商,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男女成年流动人口,在办理《务工许可证》和在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所工作之前,尚未交验《婚育证明》的,一律查验《婚育证明》。外地来温的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完备或没有《婚育证明》的,给予临时查验,开具临时查验婚育证明,并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接受查孕查环技术服务。本市户籍跨县、乡的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完备或无《婚育证明》的,一律回原户籍所在地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