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商政办发〔2006〕115号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推动我市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市保险业发展迅速,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产品服务日益丰富,保险功能不断发挥。“十五”期间,全市寿险、财险保费收入累计达9.5亿元,保险赔付总额2亿多元,上缴税金400多万元,从业人员达到3000人,保险业已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全市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发展步伐较慢,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淡化,竞争秩序不够规范等,仍是我市保险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保险作为市场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金融要素配置,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拓宽保险业服务领域
(一)加大农业保险试点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农业和涉农保险业务,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探索开展烤烟、大棚菜、生猪、奶牛等有利于果业、种植业发展的农业保险,增强农业抵御灾害的能力,改变单一的、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援模式。开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对于被征地农民,在本人自愿的条件下,鼓励开办储蓄式养老保险,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逐步建立与我市农业发展相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
(二)着力拓展责任保险。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等手段,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业务。以《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为契机,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存储等场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矿业开采、建筑工程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保险。发展乡镇企业财产保险和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继续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抓好交强险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