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预算单位,农村小学(含教学点)纳入乡镇中心小学统一代编,实行报账制。农村中小学各项收支要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校编制和汇总农村中小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要全额上划县级财政管理。财政部门对教育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按程序报请同级政府审批后,于每年一季度末前统一批复到各农村中小学,并按预算进度向各学校拨付经费;在预算未确定前,县区财政部门要提前预拨资金,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拨付一定的公用经费,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强化资金管理,提高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
各县区要将各级预算安排的农村中小学专项补助资金,全部通过财政部门设立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和拨付。财政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不纳入专户管理。县区财政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农村中小学专项资金纳入县级专户管理后,省、市再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完成后,县级教育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拨款计划,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各农村中小学校,其中农村小学(含教学点)的预算资金拨付乡镇中心小学管理。
加强农村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用于补助公用经费的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村中小学,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用于危房改造、校舍维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以及校舍建设历史债务偿还等专项资金,不得下拨学校,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和使用。
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充实财务管理力量,乡镇中心小学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搞好经常性业务培训,规范财务行为。全面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第七章 教育改革和学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中小学师资编制管理,新增教师要优先满足农村学校的需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对长期在编不在岗的教师要按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手续。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加快推进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和城镇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支教制度。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理顺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加强辖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录用临时代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