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补助公用经费。从2006-2010年分五年达到国家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上按8:2比例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 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2006年和2007年,集中两年时间,统筹安排中、省、市、县区校舍维修机制资金,完成全市现存的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纳入危房改造的学校必须是布局调整后保留的学校。对现存的D级危房集中改造后,省上不再实施大规模的危房改造,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改造D级危房和建立长效机制所需资金由中、省、市县区按5∶2.5∶2.5的比例分担,市、县区应承担的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1/5、县区财政负担4/5。改造C、B级危房所需资金由县区筹措。
第十六条 保障教职工工资。加大对财力薄弱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巩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归县管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兑现。
第六章 经费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将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不能撤出或减少。认真落实各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按照新颁布的《
义务教育法》要求,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市、县区每年新增财力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落实省政府关于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较上年增长0.5--1个百分点,并进入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基数,及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50%用于教育,其中40%用于危房改造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的规定;各县区本级也要安排公用经费预算,坚决杜绝中小学公用经费本级财政预算零基数现象。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确保全部用于教育。
第十九条 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从2006年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实行预算编制制度。省、市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于每年年初下达县区财政,县区财政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调整支出结构,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