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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物价局负责清理与新机制不符的收费政策,加强对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处理和纠正违规行为。
  市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的编制管理,及时调整农村中小学编制,督促县区做好“核编到校”工作。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各项教育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与评估工作。

第四章 实施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九条 免除杂费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下同),标准为小学181元/生年、初中233元/生年。
  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是在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免费提供教科书必设课程科目和指导价格内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与享受免费教科书的范围相同,补助标准为按每生每天1.5元、全年按240天计算,合计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360元。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年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确定补助对象和方式。
  第十条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补助范围与免杂费范围相同,按在校学生数补助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
  --2006年,落实省上颁布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年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即小学10元、初中30元。
  --2007年,仍按2006年标准安排补助。
  --2008年,达到省上颁布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最高标准(含预算内公用经费最高标准),即小学230元、初中300元。
  --2009年,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补助50%。
  --2010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国家基准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工作制度化、长期化,成为各级政府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从2006年起,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县区、分乡镇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 保障教职工工资。继续巩固完善现行管理体制,保证按照国家标准及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第五章 经费渠道和实施步骤

  第十三条 免除杂费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上按8:2比例全额分担;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承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1/3,县区财政负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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