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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1.各县区政府要在职权范围内制订优惠政策,注重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2.本着充分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对整合矿区周边零星资源的利用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配置给整合后的开发主体。
  3.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全监管、煤炭等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
  (五)切实加强管理。
  加强治理整顿,规范开采秩序,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企业,要及时拆除其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巷,并加强跟踪巡查,严防死灰复燃。严格安全监管,杜绝环境污染。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环境容量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不符合区域环境容量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严格市场准入,优化资源配置。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关,从而达到整顿、规范和提高的目的。要致力于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集合发展要素,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1. 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内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后严格按法定权限进行审批。
  2. 资源整合前矿业权无偿取得的, 整合后按照陕政发(2004)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依法予以整合或关闭:
  (1)无证勘查、开采的矿山;
  (2)存在“楼上楼”问题的,整合后只得保留一个主体;
  (3) 国有矿山范围内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
  (4) 违反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规等有关规定的矿山;
  (5)资源枯竭的矿山;
  (6)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关阅的矿山。
  4.对不能按期完成整合和关闭矿山任务的县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证照的审批。
  (六)加强督导和责任追究。
  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资源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矿产资源整合涉及到资源配置、市场关系和经济利益的重大调整,各级各部门必须要严格法律政策界限,严明工作纪律,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不积极工作、不按时完成任务甚至互相推诿、推拖责任,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要从严追究其工作责任;对工作不力、执法不严、审查把关不细致,甚至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整合工作结束后,以县区为单位先行组织自查,并报市政府统一组织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补课,直至达标,并将此列入县区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综合考核考评。严查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对阻挠资源整合工作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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