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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1.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各县区要根据不同矿区的资源情况、开发利用程度以及投资情况,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整合。对影响辖区经济发展的矿区必须进行整合,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对资源赋存状况复杂的矿区,以资源条件为基础进行整合;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坚决关闭;对权属有争议的矿山,结合本次整顿依法确权;对非法矿山坚决予以取缔。
  2.资源整合与企业重组相结合。资源整合中,要结合整合矿区实际,通过联营、兼并、收购、股份制、租赁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开展整合工作。
  3.推行两权分离。通过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对无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低的矿山可由技术力量强和管理水平高的矿山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资源整合工作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按照调查摸底、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四个阶段分步进行。2007年底前,各县区要基本完成重要矿种、重点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
  (一)调查摸底(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县区要按照国发(2005)28文件、陕政发(2006)39号文件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资源整合的调查摸底,于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拟整合的矿区矿权设置情况、资源情况及开发现状的调查工作。
  (二)编制实施方案(2006年11月至12月)。
  以县区为单位,由县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督、发改委、工经、环保等有关部门在摸清矿权设置及开发现状的基础上确定整合范围,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经县区政府研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统一初审后,报省政府审批。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资源及其开发现状、矿权设置情况、整合目标、整合方案(拟整合采矿权主体、资源总量、生产能力)、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三)组织实施(2007年1月至10月)。
  1.按照批准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被整合的矿山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进行。整合后由工商部门对整合后的企业名称进行核准。
  2.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为整合后的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
  3.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进行建设(改造), 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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