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预审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对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产业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依照规定组织听证或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查,坚持五不预审的规定,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预审;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预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预审;没有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的不予预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参与项目选址的不予预审。
四、大力推进节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建设
各县区要进一步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建设用地要把节约放在首位,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重点在盘活存量土地上下功夫。鼓励企业利用荒地、废地等搞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那些淘汰类、限制类的重复性投资项目,要禁止或限制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条件,严禁浪费、低效利用土地。禁止闲置土地,对于闲置的土地,要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按规定依法收回的要坚持收回。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
为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市政府成立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由分管市长任主任,分管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主任,市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城建局、房管局、商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经办处及有关金融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为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决策机构,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的政策办法,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定收购储备和出让计划,落实收储资金,监控国有资产的运作,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
大力推进土地市场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严格执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稳步推进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合理确定土地基准价格,制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认真调查摸底,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及时将土地出让计划、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房供地计划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以及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