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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政发〔2006〕38号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发挥土地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37号)及全省土地调控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当前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保护耕地,切实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关系粮食生产安全,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各县区政府必须提高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坚决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中央、省上的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市政府将依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情况列为县级政府综合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除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做好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责任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协调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市政府对各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目标责任的考核,确保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各县区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市政府将追究县区行政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确保发展用地需求
  按照中央和省上加强经济调控的要求,各县区要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得有压,控制增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土地供应结构。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审批。各县区要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税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和返还的,按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停止集体所有耕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审批。规范农民集体土地作价入股行为,从严控制农民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用地审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按非法占地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目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正处于高峰期和机遇期,要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保障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确保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旅游产业、矿产业、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用地需求,促进“城镇带动,项目带动,产业带动”战略的实施。凡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特别是关系全市发展的支柱产业和公路、水利、能源、电力等建设项目,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主动协调,在依法依规、集约节约前提下,减少工作环节,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障供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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