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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四、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上路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监督检查、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汽油、航空煤油、剧毒溶剂等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运输车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对于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高、超载、无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通行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经发现,就近押运至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并从严处罚。
  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告示牌等进行严格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对非法改装或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车辆,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否则,坚决予以没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危险化学槽罐车,要依法强制报废。
  (二)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检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情况,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资质证件持有单位、个人,依法取消任职资格。
  (三)质监部门负责对已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压类槽罐进行逐一排查,按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加强对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查检验,对于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罐体,一律责令停用。
  (四)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充装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对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充装单位,要责令其立即从工作岗位上撤下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工经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销及储存等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销单位,对生产、经销等环节中的废旧及罚没的民用爆破器材进行销毁。
  工商、环保、卫生、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检查。
  五、检查方式及要求
  检查采取“明察暗访、不打招呼”的方式;邀请新闻单位参加,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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