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报县(区)党委、政府,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网络。
2、针对本县(区)工作特点和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清理整治活动,研究采取得力措施,使各类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3、民爆物品使用、购买审批、许可程序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4、分管局(股、队)领导及专管民警掌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每年对治安民警进行一次涉爆业务和安全管理培训;
5、每季度对所有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方法规范并有记录;
6、每季度对派出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7、每年对涉爆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按规定期限对涉爆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审验;
8、督办、转办、对群众举报的涉爆案件、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认真查处,并登记查处结果。涉爆案件、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到位。
第二十七条 派出所管理措施
1、及时开展本辖区专项安全检查和清理整治活动。
2、经常性组织所民警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3、每月对辖区涉爆单位进行2次检查,检查内容、方法规范并有记录。
4、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有记录。
5、每半年对涉爆从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对违法违规涉爆案件发现、查处工作及时,处理到位。
7、对有非法制造、买卖、使用爆炸物品历史的重点人员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
8、对群众举报的涉爆案件、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人员查处,并登记查处结果。
第二十八条 派出所包片民警管理措施
1、在片区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清理整治活动。
2、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3、对片区涉爆单位每次申报进行检查,实地核查库存、使用记录和台帐,检查内容、方法规范并有记录。
4、结合检查对涉爆从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对片区涉爆重点人员能够掌握,并跟踪管理。
6、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并向所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 县(区)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日常监管内容
1、落实民爆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