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指导、参与开展涉爆案件查处和爆炸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
  6、对中、省、市交办涉爆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进行督办和参与调查处理。
  7、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许可职能。
  第四条 各县(区)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职能
  1、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中、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县(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
  3、按照中、省、市、县(区)安排部署在本县(区)开展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和清理整治专项活动。
  4、进行涉爆案件查处和爆炸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5、按照法律规定,对生产、销售民爆物品的企业运输民爆物品进行审批,监控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6、按照法律规定,对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件,对涉爆单位购买、运输民爆物品进行审批,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监控购买、使用的民爆物品流向。
  7、对各派出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和清理整治专项活动进行检查。
  8、对中、省、市交办涉爆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程序

  第五条 申请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按照规定,向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提供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证明文件、材料,经辖区派出所审查,提交县(区)公安机关审核。
  2、经县(区)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民爆物品储存库房建设、配备相应的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使用条件的有关材料由辖区民警和派出所长审查,在《爆破作业单位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公安机关。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由县(区)公安机关在法定时限内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爆物品专用仓库;(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