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责任,预防各类涉爆案件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公安机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目标
第一条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局面,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管理到位,使民爆物品日常检查、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有力地打击,确保我市民爆物品销售、运输、储存、使用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章 公安机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职能
第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爆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爆物品流向。
第三条 市公安局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职能:
1、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中、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
3、按照中、省、市部署,在全市安排开展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和清理整治专项活动。
4、对各县(区)公安机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和清理整治专项活动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