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
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商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政发〔2006〕10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商政发〔2006〕33号)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各级各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对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便于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共事件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履行信息报告程序,不断规范信息报告要求,全面加强信息报告的领导,努力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履行信息报告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合理划分信息报告标准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要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上报。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有关内容由各级各部门结合总体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具体划分信息报告标准。
(二)准确核定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