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严格整治,打击违法。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农村各类车辆的普查登记,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整治和打击力度。对无牌、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要立即扣押、停止营运,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对过期报废车辆,要强制拆解、强制报废;对非法从事客运业务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要列入“黑名单”,从严从重处罚,使其得不偿失;对无证无照、酒后驾驶的,一经发现立即对当事人实行行政拘留;对严重超载超限的,立即吊销驾驶证;对因主观违法酿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实行终身禁驾。
三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管。根据我市农村道路和安全管理队伍实际,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在严格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负实责”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分片负责制。国道、省道和县区干线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具体负责;乡镇和村级地方道路的交通安全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交通、农业等部门和单位配合;把农村低速载货汽车、三轮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监管责任延伸到乡镇、到村组、具体到监护人。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逐地域、逐路段、逐车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三、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杜绝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一要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全市国道、省道的管理、养护和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县区公路部门具体负责;县区、乡镇道路管理、养护和隐患治理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县区交通部门实施;村组公路的管理、养护和隐患治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对各类道路特别是农村客运线路的路况进行全面检查,规范安全警示标识、标志,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大对危险路段、重点隐患的排查治理。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坚决予以封闭。对国道、省道和重点路段的维修改造,要提前制订疏导分流方案,确保道路畅通安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建设,逐步改善农村出行条件,切实解决群众出行难等问题。
二要建立农村交通安全监管网络,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要建立公路安全技术档案和交通秩序管理档案,落实交警分片分段包抓责任制,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延伸管控范围、延长管控时间,减少和缩小管控地域和时间上的“盲区”。各乡镇要建立乡村道路巡查队,加大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巡查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要在充分发挥各级公安、交警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在乡镇设立交通安全专干、在村级设立安全监管员、在村民小组设立协管员,形成严密的监控网络,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时监控力度。
三要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要继续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安全出行”安全教育工程,采取印发通告、散发传单、举办展览、组织宣传车,以及利用广播、电视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开展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此基础上,对强行搭乘农用车辆、故意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辅之以必要的处罚措施,以起到惩诫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