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交费登记卡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五、开发建设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并依法对住房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
2、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市区和各县城要严格控制在城市中心区进行小规模开发,不得零星分散建设。5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审批,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报省建设厅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3、户型面积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适当建设一定比例的较大套型。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
4、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参照陕西省房改委《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陕房改发[1999]02号),结合商洛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各职级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职工80至10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100至12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为120至140平方米。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同期、同区域商品房价格由购房人补缴差价。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售房单位上缴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专户储存,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廉租住房建设。
5、家庭经济收入标准线。中低收入家庭,按4.5倍的房价收入比(即购买本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确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合理确定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六、购买对象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夫妇双方年均工资收入符合市、县(区)政府界定的中、低收入标准的家庭;
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方可申请购买经济使用住房。
4、城市规划区内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拆迁安置户。
七、集资、合作建房
1、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2、为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今后应严格控制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住宅建设要走集中连片开发的路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个别困难企业和单位确因职工住房困难,需要在自用土地上集资建房的,必须做到“四要”。即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经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要严格控制集资对象;要把地价纳入成本价,土地价格的评估值应不低于同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