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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规模如下:
  二级开发企业可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含2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级开发企业可承担15万平方米以下(含1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四级开发企业可承担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招投标工作由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标确定开发企业时,应着重考查开发成本价的预算,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条件是否满足政府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另外,企业所做的规划设计方案也将占一定分值。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具有占投标项目总投资35%以上的资本金;
  具有同投标项目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满足政府对具体开发项目提出的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的实施方案(包括规划的设计方案)。
  三、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依法实行政府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2、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要千方百计降低造价,使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起。各有关管理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进行各种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在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6、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四、定价原则和公示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2、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1)开发成本包括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勘察设计和前期费用、主体房屋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含附属工程费)、小区内基础建设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前4项之和2%的管理费、银行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等7项因素构成。
  (2)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3)利润按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勘察设计和前期费用、主体房屋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含附属工程费)、小区内基础建设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之和不超过3%计算。
  3、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成本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定价申请后,指定有资质的价格成本认证机构进行成本审查,并出具成本审查报告。
  4、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制定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成本审查报告制定,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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